哈尔滨市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
文 件
哈 尔 滨 市 人 事 局
哈人联字[1998]2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企业经营者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中之省属在哈企业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科):
现将《哈尔滨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
哈 尔 滨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哈尔滨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者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与配置,维护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经营者人才,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分厂厂长(经理)等经营管理者。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守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是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的主体,享有双项自主互选的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类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均可以进入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招聘所需人才。
第七条 鼓励各类经营管理者到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求职应聘。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和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市和其它地区的企业经营者人才供求信息联网工作;
(四)负责对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主要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人才交流洽谈活动,并为用人单位聘人和求职者择业交流洽谈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
(二)建立企业经营者人才库,征集、整理、分析、储存、推荐和发布企业经营者人才供求信息;
(三)对应聘的经营管理者进行人才素质测评和资质鉴定服务,为认定任职资格提供客观依据;
(四)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人才;
(五)为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晋、出国政审等人事服务项目;
(六)组织国内外企业经营者人才的输出和引进;
(七)对企业经营者人才流动争议进行调解与仲裁;
(八)为企业经营者人才流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九)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启事的,须经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进入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程序:
(一)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编制批件、单位及经办人证明和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简章等,外地单位还需有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批件;
(二)公开报名登记招聘;
(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预选名单;
(四)预选人对用人单位进行咨询了解;
(五)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
(六)经考评小组组织答辩、测评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考核后,应在30日内向应聘者反馈是否(录)用信息,并在60日内将聘(录)用结果报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采用查询企业经营者人才库招聘,应在查询30日内向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反馈是否聘(录)用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应聘者的费用。
第四章 应 聘
第十七条 应聘的经营管理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工作实绩;
(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决策能力;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进入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应聘,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
(一)在职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辞职、辞退人员提交辞职、辞退证明;
(三)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明及专业证书;
(四)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交身份证和毕业证;
(五)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提交转业证,复员证及专业证明。
经营管理者除提交上述有效证件外,还可以提交职称证、发明专利证书及业绩证明。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章 用人单位和所聘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须经市场管理机构依法鉴证。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包括:
(一)被聘任者的职务、职责;
(二)被聘任者的经济收入、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和所聘的经营管理者在聘(录)中发生争议时,可向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场主管部门的人事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流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住房、培训费用等纠纷,由市场主管部门依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